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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生态环境损害担责有“多元解法”

发布时间:2023-10-28 22:31 生态 作者:肖成 侯佳明
当绿水青山遭到破坏或者污染后,因为它的特殊性,往往很难及时进行修复,所以对当事人大多会一罚了之、一判了之。虽然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但环境之殇却难以根治。近年来,陕西省不断探索丰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路径,一罚了之等类似情况正在逐步改变。  异地替代修复,让臭水潭变生态绿地  对于家住陕西宝鸡市高新区杨家店村的部分村民来说,原来每到夏天,村子铁路高架桥下的一处水潭便开始发黑发臭,严重影响大家的生活与周...

当绿水青山遭到破坏或者污染后,因为它的特殊性,往往很难及时进行修复,所以对当事人大多会一罚了之、一判了之。虽然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但环境之殇却难以根治。近年来,陕西省不断探索丰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路径,一罚了之等类似情况正在逐步改变。

  异地替代修复,让臭水潭变生态绿地

  对于家住陕西宝鸡市高新区杨家店村的部分村民来说,原来每到夏天,村子铁路高架桥下的一处水潭便开始发黑发臭,严重影响大家的生活与周边环境。

  “不敢开窗,严重影响休息。”“臭水排过来全部在这儿聚集,种的菜没办法收。”家住臭水潭附近的居民说。

  时间长了,这个占地十来亩的臭水潭就成了附近住户的一个“心病”。变化,还要从宝鸡市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异地修复项目说起。

  2020年7月,宝鸡市一企业油库油品发生泄漏,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好在当时应急处置及时,未对下游居民用水产生影响。特殊的地理位置,让修复工作一时无法开展,但环境已被污染,责任必须承担。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法制与督察科科长汪红刚说:“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我们确定了土壤污染的范围和程度。经过磋商,企业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向市政府财政专户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同时开展了相关的异地替代修复工作。我们在高新区范围内,确定了一处环境点位。”

  经过筛选,宝鸡市高新区磻溪镇杨家店村的臭水潭污染治理被确定为异地替代修复项目。该企业通过聘请第三方施工单位,修建污水管道,将这里的生活污水全部接入市政管网。与此同时,通过采取拉运黑臭水、清淤疏浚、回填土方、栽种观赏性作物等措施,对臭水潭进行综合治理。

  原来的臭水潭如今变成了周边群众赏花游玩的好去处。

  劳务代偿,让着火荒山重新焕发生机

  除了异地替代修复,劳务代偿也是修复被污染、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咸阳市泾阳县在办理首例恢复性司法案件时通过引入劳务代偿方式,让一度因大面积着火被烧得光秃秃的嵯峨山逐渐恢复了生机。

  两年前的一个冬天,几名学生在渭北旱腰带的嵯峨山生态修复试验区游玩时,不慎引发了一场山火,造成近六万平方米的林草被烧毁,生态破坏严重。经鉴定及评估,被烧毁的侧柏价值损失近16万元,生态功能损失费约1.7万元,生态林地植被恢复费约8.7万元。

  随后,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对放火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承担相应修复责任。

  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薛慧芳说:“在本案中,我们提出依法判令胡某及其监护人按照专家咨询意见出具的生态恢复方案,补植补种树木,如果不能补植补种,则承担生态林地植被恢复费用,并承担生态功能损失费用。”

  泾阳县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发现放火人是名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如果按照以往类似的案件判罚,那么既会影响放火人的学业,被烧毁的林草也无法得到修复。

  为了最大程度挽救未成年人,并及时让受损的嵯峨山生态得到修复,经过积极协作,泾阳县人民法院探索出了“刑事惩戒+未成年人挽救+环境修复”的新司法模式。

  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院长高山说:“由于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且认罪认罚,按照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我们充分考虑环境资源审判案件的生态损害后果特性,依照生态环境保护跨部门联动机制,与检察院、司法局等多部门多方沟通,主动作为,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判决中明确修复事项,督促被告人履行修复义务。”

  后经过认真研究合议,泾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全部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按照判决,被告人支付生态功能损失费1.7万余元,对于8万多的生态修复费用,考虑到被告人及其监护人无力进行足额经济赔偿,于是让其以劳务代偿方式,补种被烧毁的树木。据了解,目前过火区域已完成补植工作,补种树苗成活良好。

  协同发力,推动修复手段多元化

  为了进一步推动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陕西省积极推动跨部门间的协作。

  2020年以来,陕西生态环境、司法、财政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赔偿磋商、鉴定评估及赔偿修复的专门文件,为后期修复打下坚实基础。陕西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还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协作深入推进陕西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对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提出明确要求,持续深化协同推进工作合力。

  与此同时,陕西全面落实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职能划定,实现了全省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全覆盖。当前,陕西有环境资源审判机构93个,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增至110个,覆盖秦岭、黄河、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等主要生态区。

  此外,陕西持续推进受损环境修复方式的多样化。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副处长王青说:“赔偿只是一种手段,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所以我们这几年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过程中,特别注重生态修复这项工作,也在不断探索修复手段的多样化,比方说异地替代修复、劳务代偿等。”

  原生地移栽、增殖放流、碳汇补偿等,也都已成为陕西生态修复的可选手段。目前,40多个司法保护与补偿基地在秦岭、黄河、汉江流域建成。

  陕西省自2018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以来,赔偿案件数量逐年上涨,截至目前,涉及大气、水、生态等环境要素的赔偿案件共计178起,办结109起,涉案金额约9400万元。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陕西通过补齐生态修复短板,进而为破解长期以来“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提供了突破口,推动了环境破坏行为由“金钱罚”向“行为罚”的转变,促进了“用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理念的落实,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